第一条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中西部地区人才高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7〕20号)精神,为落实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享有以下政策待遇:
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根据学校管理权限,由市教育局统筹落实,优先安排。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政策按以下程序落实:
(一)办理时间。每年6月份第一、二周的工作日。保证开学前按时报到。
(二)所需资料。户籍证明、居住证明、高层次人才证明和子女基本情况。
(三)具体流程。报名;分配;照顾入学的资格认定;参照政策待遇照顾录取。
第五条 市教育局设立专人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待遇,实施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教育局解释。